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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也是缓解贫富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社会稳定的重要载体。中小企业对于国家的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于2017年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但是无论大众还是地方政府,对大型企业尤其是所谓的头部企业有一种天然的推崇,这种思想认识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势必会产生阻力。比如说,有些国有企业在招标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年限、经营规模设置不必要的要求,歧视中小企业;有些银行在放贷中,违反政策法规要求,嫌小爱大,相差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存在差别待遇,致使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有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给予大型企业超过中小企业的有利条件;有些消费者,在消费采购中,对中小企业有种没有依据的、不理性的怀疑;以上一定程度存在的种种偏见和惯性认识,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当扩大了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差距,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贫富两极分化,不正当竞争及垄断情形,对民生就业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对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宣传需要更加重视,更加身体力行,因为中小企业实实在在地关系到我们及亲戚朋友的现状和未来,关系到民生就业和社会稳定。
一、我国中小企业现状
提到中小企业,我们一般会想到“五六七八九”这几个字,也就是说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0%,提供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人群就业。可见,中小企业对于民生就业具有突出的作用。民以食为天,城镇人群以就业为天,没有就业,人力资源闲置浪费,美好生活以及民族复兴成为空谈,还容易滋生各类错误思想。
据有关数据,我国99.8%的企业是中小微企业,数量高达4800万户。也就是说500家企业中只有一家是大型企业,其余全是中小企业。据研究,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在3-6年。2020年规模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中中小企业占比为95.68%,规模以上中小企业户数为90.9万户。2020年规模以上企业中,中小企业研发活动数量占比81.1%。
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依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综上,从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来看,中小企业营业收入上限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的20亿,人员上限为信息传输业的2000人,资产上限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1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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