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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害,其因精神损害自身的抽象性、主观性而难以精确量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成文法均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案件当事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功能、赔偿条件以及具体金额仍存在一定争议。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如财产损害赔偿一样,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建立在补偿而非惩罚的思想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首要功能是补偿功能。同时,精神损害赔偿还具备抚慰功能,即通过精神损害赔偿体现法律伸张正义的精神,从而抚慰被侵权人的痛苦,减少他们的愤德,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被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原因。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条件
一般认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应当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特定主体为自然人目前精神损害赔偿主体为自然人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有不同观点。考虑到精神损害一般是精神及肉体的痛苦,侧重对人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而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具有精神感受力,不存在精神上或肉体上的损害。同时为避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被滥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
2.适用范围包括侵害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原《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人身权益,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监护权、婚姻自主权以及死者的人格利益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此基础上,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在法律层面予以确认,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侵害程度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损害。
司法实践认为,被侵权人死亡或者残疾等严重损害后果,必然会流造严重精神损害。如果在此之外主张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存在严重精神损害。比如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头面部受伤,留有较大面积的瘢痕,后经较长时期的瘢痕治疗,虽其未构成伤残,但引起受伤部位较为特殊,在治疗期间其要承受因瘢痕所带来的痛苦及不便,这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曾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作出具体规定,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需要指出的是,在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需要考虑较多因索,且精神损害本身具有抽象性及主观性,决定了很难以单一标准直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尽量从本案自身出发提供相应证据以供人民法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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