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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间借贷诉讼指引
目录
第一部分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程序
一、诉前准备
二、提起诉讼
三、诉讼程序
四、执行程序
第二部分 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问题
一、民间借贷中的事实证明
二、民间借贷中的常见法律适用
第一部分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程序
一、诉前准备
1、起诉状,其中需涵盖的内容包括:
(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细节和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
2、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或借条)、银行转账记录或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电子回单等,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若存在有向被告的催款情况或被告有还款的,也可提供相应证据作为证明。
3、身份证明及委托材料,应提供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无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委托律师到公安部门调取被告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作为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若委托律师代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手续。
二、提起诉讼
1、确认管辖
(1)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而言,在以货币的形式交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为货币接收方,若双方在出借人住所地当面交付的借款,出借人作为原告的,亦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诉讼
根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除需向人民法院提供外,还应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相应的副本。若有一名被告的,则提供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一式两份;若有两名被告的,则提供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3、交纳诉讼费
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截选财产案件计算标准如下: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4、保全被告财产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通俗点讲,就是查封被告的房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等,保证胜诉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三、诉讼程序
三、诉讼程序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一般会经历诉前调解、开庭审理、诉中调解、宣判等诉讼流程。
1、诉前调解: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组织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目前,成都地区多数法院都在适用先行调解程序。
2、送达:向被告方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资料。法院一般会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或向被告收件地址进行邮寄送达;若穷尽送达地址后仍旧无法送达的,则采取公告送达(在公开报刊等上面公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3、开庭审理:当事人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诉讼材料,根据传票载明的开庭时间地点,准时准点参加庭审活动。庭审主要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等;
(2)法庭调查,这是通过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的展示等还原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审理中,法官会针对案件事实部分分别向原告、被告进行询问;
(3)法庭辩论,在厘清案件法律事实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在法官的指引下,按照顺序,针对各争议焦点进行发言或答辩,表达各方观点。
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或审判员会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调查中法官常问到的问题如下:
(1)原、被告是什么关系?
提出原因:了解借贷背景,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放贷、虚假诉讼等情况。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比如是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同学关系,或者其他合理的关系。
(2)借款的来源?
提出原因:了解借贷背景,判断借款来源是否存在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转贷等违法情况。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比如是个人存款等。
若作为被告,借款来源确实不合法的,那你可以明确主张来源不合法,不过需要举证证明,这个举证难度相对较大。
(3)借款的用途?
提出原因:了解借款用途,判断是否存在用于违法行为(赌钱、嫖娼)的情况。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比如借款用来买车、买房、日常生活支出、看病等,实在不清楚用途的就随便说一个合理的用途或者直接回答不清楚。
(4)签订借款合同(欠条)的情况?
提出原因:了解是否达成借款合意。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借款合同不仅包括写明“借款合同”的文件,还包括借据、欠条、还款承诺书甚至确认借款合意微信聊天记录等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文件。
(5)出借款项的时间、数额、方式?
提出原因:了解是否实际交付借款。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回答清晰:X年X月X日,通过何种方式(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交付等),向XX支付了XX元。分多笔支付的,按上述方式分别陈述即可。
(6)利息约定情况?
提出原因:了解是否约定有利息。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第一,协议(借款合同、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明确约定了利息;第二,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为XX,借款方定期按约在归还利息;第三,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通过电话录音方式补强了该证据。
(7)被告还款情况?
提出原因:了解还款情况,以便计算欠款金额。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这个问题一般不需要举证证明,口头据实回答自认即可。
若作为被告,在原告未自认有还款的情况下,应积极举证证明存在还款的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否则法官就会认定未还款。
(8)双方是否能够调解?
提出原因:减少法官工作量,圆满解决案件。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愿意调解的,则双方交换调解方案、磋商达成一致。不愿意调解的,请法院依法推进即可。
四、执行程序
1、执行程序的启动
类似与诉讼立案程序,需要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部分法院不用)、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材料。
2、执行程序的跟进
执行立案分配法官后,会对被告的银行账户、房屋等进行查控,并进一步执行。
第二部分 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问题
一、关于民间借贷中的事实证明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也是事实较为简单的一类纠纷。出借人一方诉至法院,只要能举证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已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即借款合同+转账凭证。
但实务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导致法院查明事实存在难度。(1)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甚至亲戚)之间,容易忽略或是碍于情面不会签订借款合同(或是借条),经常出现无法提供书面借款依据的情况。(2)部分民间借贷会通过现金交付,且现金来源无法证明。
此时,建议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完善证据:(1)双方关于借款合意(包括本金、利息计算方式)的微信、短信等文字聊天记录。(2)双方关于借款合意或是借款方明确会还款的通话录音。(3) 借款方还款的转账记录(含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4)证人证言(最后考虑)。
上海一中院法官观点: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诉讼,在审查证据时通常需要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和基本逻辑规范综合判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通常掺杂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实际中也常见诉讼主体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但对于证据的审查不能仅凭客观表象而简单判断,若当事人一方的举证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当事人的付款能力或者借贷双方的基础关系,亦或是证人证言无其他客观事实能够佐证的,则该证据较大可能不会被采信。
二、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常见法律适用
1、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关于诉讼时效的计算:(1)如果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2)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起算三年)。(3)若借款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即诉讼时效必须要被告提出抗辩才能适用。
2、利息计算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超法定的,按照法定计算。
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结合《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可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为共签共认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三种债务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债务类型及其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进行罗列。(详见以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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