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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该不该罪加一等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5 10:17:16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来源

清朝年间有一文人名叫彭养鸥,留有著作《黑鸡冤魂》。彭养鸥在《黑鸡冤魂》第五回中写道“你为着吃烟,这才犯法,我们来拿你,倒来吃你的烟,本官知道,办起来罪加一等”。这句话的原意是说,你本来是为了吃烟才犯法,我们作为执法者过来抓你,反过来却吃了你的烟,我自己知道,对于我们的违法行为应当加重处罚。流传至今,则成为我们经常说道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中的知法者指的是谁

彭养鸥在《黑鸡冤魂》中指的是执法者,即执行法律措施的人。很明显,这是做了缩小解释。我们按照一般人思维再来看这句话,其字面意思为,明知法律规定,依然事实该行为,应当在原处罚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罚。那么,知道法律规定的人又有哪些呢?

首先,制定法律的人

我国古代为君主立宪制,即君主一言九鼎,皇上说的话就相当于是法律,具有法律强制性,所有臣民必须遵守。当然也会有具体的刑律,作为执法处刑的依据。我国现代实施的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依法享有提案权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其他有权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等立法机关提出议案,再经过审议、表决通过等程序,最后公布实施。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以上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等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审议、表决、公布实施均属于制定法律的流程。所以无论是古代的君主,还是现代的草拟和提出议案的人、审议表决通过的人、公布实施的人都属于制定法律的人。

其次,执行法律的人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的较多的享有执法权的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但依法享有执法权的主体远远不止这些,但无论是什么机关主体,执法必须要有执法依据,必须在法律赋予的执法权限范围内执法。

例如,前些年很火的城管执法问题,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在于《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现如今貌似很少看到关于城管执法的问题新闻了,其实无论是城管执法还是其他机关单位执法,之所以会出事故,多数是因为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或是超越法律权限执法。例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如果其他单位无故关押限制人身自由,则为超越法律权限执法。

再次,使用法律的人

使用法律的人则会更多一些,包括基于工作需要而使用法律的人以及为了解决纠纷而运用法律的人。例如,高校的法学教授、律师、公司法务等等。因为工作需要而使用法律的人,对各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亚于执行法律的人,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审理时遇到了现阶段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还会请高校的法学教授等专家出具专业的意见报告。

综上,从字面意思理解,“知法者”范围很广,应当对“知法者”做缩小解释,仅限于执法者。原文想表达的意思应该是强调执法者更加应当严守法律,要起到标杆作用,而不是利用自己熟知法律而谋私。

罪加一等有无法律依据

韩非子在《韩非子有度》一书中提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皮肤。意指惩罚和奖赏应当一视同仁,不因人的社会地位而区别对待,无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身居要职的高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现如今已是如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适用法律人人平等,二是权利保护与惩罚人人平等。

一、适用法律人人平等

我国公民应当遵守我国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统一、平等地适用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因职业、社会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二、权利保护与惩罚人人平等

我国通过《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规定,赋予公民依法享有的各项人身财产权,任何人的权利都将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维权的法律程序都是一致的。无论是任何人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法律都将给予同等力量的保护,不因职业、社会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同样,如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将统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不会因为行为人有钱没钱,社会地位高低,亦或是身居要职的高官而减轻或加重处罚。

综上,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并无法律依据

刑法上的从重处罚与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等区别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可分为两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大,二是社会影响恶劣。举例说明,2016年8月,昆明的李某在西山区的理发店里将张某刺死,后又将张某尸体肢解,放到垃圾桶里,因担心遗留犯罪证据,又放火烧了理发店。手段极其残忍,后昆明市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向昆明市中院提起公诉,昆明市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处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依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判处死刑是我国《刑法》对犯故意杀人罪最重的处罚。昆明李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主观恶性极大,所以适用《刑法》第232条规定,在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处罚,判处死刑。

通过昆明李某案可知,现行《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本罪的法定刑范围内处最高的刑法,而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指的是在原罪刑法的基础上再一重处罚,很明显,该处罚已经超出了原罪法条所规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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