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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不缴纳交强险,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车辆,并处与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说得很明白,这个交强险是强制性的,必须缴纳。这个就要讨论为什么要强制缴纳这个保险费的问题?这就要从交强险的作用说起
随着国内汽车的不断增多,交通事故频繁但很多责任人没有能力去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给受害人和家庭造成生活的困难无法弥补。如果有交强险的介入,当责任方无能力补偿时,保险公司可以帮受害人及家庭减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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