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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是啥意思,你想知道的法律问题都在这里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6 10:16:30    

在我国,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你嫖娼被抓,警察能对你采取哪些措施?为此,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采访了专业人士。

1 嫖娼是什么?


在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并未单独对嫖娼进行规定,往往将其同卖淫这一概念放在一起。比如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认为,卖淫嫖娼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除了一般的性行为也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等。这一规定也意味着,嫖娼不一定全部都是以金钱交易,诸如以劳力士手表、LV包包达成性交易也被认为是嫖娼。当然,同性性交易也包括在内。

2 民警能对嫖娼人员采取哪些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如果当事人拒绝或反抗,该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的措施包括哪些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 民警对嫖娼人员采取措施时有哪些程序?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规定: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这也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警察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

4 便衣警察同普通民警在“抓嫖”时有什么区别?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安民警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可以不着装。但就目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而言,并没有特别指出“便衣”警察执法的特别程序。所以“便衣”警察也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出示执法证件。

5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这个问题同样不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九条,处警专用车内必须配备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录音笔、数码记录仪等现场取证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盾牌、防弹背心、头盔、警戒带及救生衣、灭火器等物品。可见,执法记录仪并不是法定必须配备和使用的警用装备,在使用时更多地遵循的是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

6 嫖娼被拘留如何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而且第四十三条也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也就是说一旦嫖娼被抓,立即就会通知到家属,除非当场无法找到家属联系方式或当事人拒绝提供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联系。

7 嫖娼有哪些处罚?是立即生效的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而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处罚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罚款金额超过2000元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8 抓嫖时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死亡人员的尸检应如何开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公安、检察机关在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字。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解剖进行。对身份不明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在笔录时注明。此外,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也可以进行尸检。

9 检察机关如何介入此类非正常死亡事件?

在非正常死亡案件中,检察机关主要从公安机关是否涉嫌职务犯罪的角度介入调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而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五条: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初查线索既可以来自举报人,也可以来自媒体的新闻报道。如果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就需要提请批准立案侦查。

10 非正常人员死亡尸体的尸检中,涉事公安机关人员是否应当予以回避?

在这方面,目前的规定较为模糊。比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但在非正常死亡事件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立案前,是否应当适用或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多位法学专家表示,回避的核心在于利益冲突的规避,至少对于经手案件的警方办案人员而言,不应介入到自己处置的死亡违法人员的尸检中,因为尸检结果对其是否涉嫌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认定有巨大影响。

11 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有哪些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就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言,并没有规定具体情形。专家表示,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四个维度予以考量,第一是公共安全的角度,如恐怖袭击的相关信息涉及公众的安全避险问题。第二是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即案件信息公开是否有助于建立政府公信力。第三是公众知情权的角度。是否满足公众对案件的合理关切。第四是负面影响管控角度。如对案件办理不能产生妨碍,不能侵害违法犯罪嫌疑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信息公开应当做到四者之间的平衡,保持适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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