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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修改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审查和批准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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