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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表现形式及量刑标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6 10:31:28    

刑法中关于招摇撞骗规定了两个罪名,一个是招摇撞骗罪,一个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构成招摇撞骗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冒充人民警察。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重要职责,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声誉和威信给予特别维护。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判处的刑罚上来说,招摇撞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一致的,但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严重损害军人的形象和声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如果行为人只是由于军人形象好、威信高而冒充军人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并没有假借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不构成本罪,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等。

实践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先冒充特定身份人员实施诈骗,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的,应当数罪并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案件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冒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平谷公路分局的工作人员,在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西沥津村北的道路上,以禁止在道路上晾晒为由,向在此晾晒玉米的谢某、贺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后降至人民币2000元未果。次日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再次前往此地向二人索要人民币2000元及2条香烟,后他人报警,被告人吕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吕某某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虽未获取到财物,但亦不能认定为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

【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三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等地,在与李某四交友过程中,冒充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身份,以“来北京需要请假送礼”“改装车辆”“同事孩子生病”“花钱消除处分”等名义多次骗取李某四共计人民币97000元。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三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冒充律师、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罪并罚

【案件事实】被告人吴某六得知被害人蔡某某欲打离婚官司,虚构上海市徐汇区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的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蔡某某联系,以帮蔡某某打官司需要垫付钱款、报销路费、法院强制执行、房产过户需要押金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107万余元(以下币种同);2021年3月起,在被害人蔡某某对“陈某某”的身份及索取钱款事由产生怀疑时,被告人吴某六又虚构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工作人员“吴某”的身份,通过微信与蔡某某联系,谎称“陈某某”的微信需要解冻才能将钱款归还被害人蔡某某,后被害人蔡某某向“吴某”微信账户转账7000余元。

【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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