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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局职能简介
今天我们来说说“反渎局”。“反渎局”是反渎职侵权局的简称。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反渎局”的前身是法纪检察部门。检察机关在1978年恢复重建时也重建了法纪检察部门,其监督范围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后经一路沿革,直到2005年5月,最高检决定地方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成立反渎职侵权局,才有了“反渎局”的叫法。2016年末,国家检察体制改革拉开序幕,中央圈定北京、浙江、山西三省市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部门将整合并隶属于新设的监察委员会。但其他省市还没有合并,下一步如何改革,还需静观。
反渎局管什么
既然叫做反渎职侵权局,那么自然就会涉及到渎职侵权包含案件的范围。实际上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关系到哪些人会被检察机关的反渎局盯上,对某些人来说这可能是一个关系到身家性命的问题。按照刑诉法第18条的规定,检察机关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中又对刑诉法第18条进行了进一步的阐明,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究竟指的是什么。该条说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犯罪。(目前经过几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一共是37个罪名)。另外还有7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也归检察机关管,可以说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涵盖的范围应该是这44个罪名。
反渎局查办案件的方式
两种:以事立案、以人立案。以人立案,就是有被调查对象,有嫌疑人的案件查办方式,犯罪事实和涉嫌犯罪的是明确的。而以事立案,则是先有某些涉嫌犯罪的事实,但暂时无法确定涉嫌犯罪的人的立案查办方式,在某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时候,可能没有确定相关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员,又需要对案件开展侦查的,可以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实践中相对应用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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