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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是什么意思,你了解了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30 09:31:35    

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称之为分红股,俗称干股。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由此条可以看出,在分红方面,第一种股东须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二种只要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也可以内部协议的方式分取红利。在新增资本认缴方面,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比例认缴出资,也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

同时,《公司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金是10万元,在提价给市场监督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甲出资9900元并按照70%的比例分取红利,乙出资1000元并按照30%的比例分取红利,乙的实际出资额只占1%,却按照30%的比例分红,此种分红比例相当于乙出资了30%。然而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可能只承担1000元的法律责任。把分红比例按照法律规定写在《公司章程》中并提交市场监督部门备案,因而,这种所谓的干股也就是由法律保障的干股。

取得干股的3种主要方式:

1、 干股可以在公司创立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公司并没有增资扩股,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必然会随之下降。

2、 干股可以是附条件股份赠予,也可以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予。附条件的股份赠予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产生约束力,在成就所附条件时,受让方取得或失去相应的股份,此方增多少对应的彼方就得让出多少。由于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可能存在异议,市场监督部门在登记变更时对该情况也很难认定,法院判决后,市场监督部门要依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变更登记。

3、 干股的取得可以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经营才能,也可以是因为其他特有原因。干股的效力最终要根据赠予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情况来确定。

由此可见,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对股东的约束作用,协议内容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出来。由于此类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此类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要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出现无效、可撤销、解除等情况,持干股股东就会失去股东资格。

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就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干股股东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由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等在协议中确定的,但股东的义务中尤其是对外义务则由一般股东来确定,因为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

要特别注意:

如果持干股股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通常,股份的受让者也要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部分为瑕疵股份,部分为正常股份,就要首先认定获赠的股份为正常股份,只有在相关材料不足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为瑕疵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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