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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怎样解决?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04 10:31:15    

在工作中,一些劳动者难免会遇到因工负伤,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面临这种情况,应当怎样解决呢?

一、关于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获取赔偿和享受相关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般为七到十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上述待遇支付内容及由谁支付

第一,用人单位按规定为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更详尽具体的工伤待遇、伤残待遇标准、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计算办法,建议根据本人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情况、医疗和伤残器具辅助情况咨询专业人士,尽最大限度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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