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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04 09:16:10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网友咨询:

  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律师解答:

  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行为主体。但是,只有负有刑事追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即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正犯。司法机关为了谋取某种利益,集体研究共同犯本罪的,应当对组织、策划、实施本罪行为的人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要求必须“明知”,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在办案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政策观念不强,工作不深入、不细致,调查研究不够,以至于造成工作上的错误,如错捕、错判的案件,不能认定为本罪。

  律师补充:

  由于徇私枉法罪的司法权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行使的特点,没有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可能实施或完成该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应以在徇私枉法中起到主要作用看待,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是主犯,其他非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参与实施行为,都只是围绕着如何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现徇私枉法结果,应当根据发挥作用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主犯或者从犯、胁从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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