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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负责给他们培训,他们成为你下家。”
“下家每推荐成功一个客户,我就给你好处费,其中一部分你给下家,剩下就都是你的……”
听到上面的话术你是否心动?
注意!小心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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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0年底,一名叫“孙秀乐”的女子联系上被告人小江(化名),称可以冒充某金融公司的客服使用微信添加该公司的客户为好友,然后向其推荐网上贷款业务,如果对方有意向,小江就把假客服的微信号码推给对方,每推荐成功一个,小江即可获得人民币25元的好处费。小江同意后,对方将常用的话术用语、假客服的微信号及一批客户的微信号发给小江。小江使用上述方法诱骗一段时间后,“孙秀乐”的“老板”(身份不详,在逃)直接联系小江,称让小江负责对招来的人进行培训,并发展为下家。下家按照上述方法,每推荐成功一个客户,“老板”支付给小江人民币40元好处费,小江将其中25元付给下家,自己可获取15元。为此,小江在2021年2月底发展了被告人小邱(化名)等9人作为其下家,进行网络诈骗活动。
2021年4月,一昵称为“天赐吉运”的男子联系上被告人小江,以“孙秀乐”同样的套路教小江冒充是某银行的工作人员,每推荐成功一个客户,小江即可获得人民币70元的好处费。在小江表示愿意后,“天赐吉运”将对方拉进一个发布客户资料的微信群。小江实施诈骗期间,同时让小邱等其他5人共同作为自己的下家,每推荐成一个,小江支付下家50元的好处费,剩余20元归自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主动退缴现金人民币7530元和12570元。两人的主要工作为向“上家”介绍被害人,通过假冒工作人员等方式,在相关联络活动中使用所谓暗语,可知在实施相关犯罪活动时,两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诈骗性,在推荐过程中虚构身份,通过发展下线等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从两人的参与程度上看,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两人系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从犯罪地位和作用上可以评价为从犯。另外,两人虽然在上家取得了“人头费”,但“人头费”与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交付的财产不能完全对应,且两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法院按照两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酌定了退赔责任。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因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小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小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主动退缴的费用将用以退赔本案被害人。
鹏法君说法
曾令省
罗湖法院刑事审判庭
一级法官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频发,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电信诈骗团伙也逐渐呈现出分工明确、相互衔接的链条化发展趋势。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链条打击的同时,需要注意区分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定罪量刑,合理确定退赔责任,既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做到不枉不纵,又实现聚焦诈骗犯罪核心、关键环节,蛇打“七寸”确保精准有力打击相关犯罪,守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鹏法君提醒,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之间往往环环相扣,有的环节可能并不直接接触犯罪活动。在网络环境下,稍有不慎就可能沦为“帮凶”成为诈骗犯罪的其中一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在网络生活中要注意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提高警惕,对于“拉人头、得佣金”等明显异常行为及时辨析判断,抵住利益诱惑,决不能因为“蝇头小利”而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最终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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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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