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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十大法定情形依据。
行政诉讼法解释里面的第69条罗列了10种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
·第一条就是不符合行政诉讼第49条规定的,这个49条规定之前讲过是行政诉讼的,条件可以反下前面的视频。
·第二个就是超过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什么呢?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事件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这个就是对于超过起诉期限的有一个特殊的说明。
·第三个就是错列被告然后拒绝变更了。这个之前上一条视频里面也说过法院应当告知错列的被告进行更改。如果原告不同意是驳回原告起诉的。
·第四个是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第五项就是未按照法律规定险刑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的。这里面就是有的案件是必须要写上行政机关去复议的。针对这类案件。
·第六个是重复起诉的,比如说起诉过了你又来起诉。
·第七个是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起诉的。所以对于这一点撤诉一定要谨慎。
·第八个是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第九个是诉讼标的已经产生生效的判决或者是调解署,这个要注意一点朋友们。
·第四个就不用多说了,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由法院去自由裁量的。
·最后一项大家要注意因为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这里面就能看出来有一些拨灰其诉的依据,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的,所以更要把相关的专业知识学好,以便在被滥用裁量权的时候能够及时的发现及时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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