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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政责任承担的差别详解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01 11:31:47    


一、办理的证照不同

机动车须办理行驶证,驾驶员须具有驾驶证。

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无须办理驾驶证。

一旦将超标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则驾驶人须提供驾驶证、行驶证,购买交强险,附随的法定义务明显不同。


二、管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机动车管理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非机动车在四川省范围内的依据是《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三、交强险的购买存在差别

机动车必须强制购买交强险,非机动车则无法购买交强险。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一方无须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超标电动车被定性为机动车,则面临由超标电动车驾驶人个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风险。目前,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20万元,其差别可谓十分巨大。


四、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同

对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罚的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均与非机动车有明显有别。

超标电动车一旦被鉴定为机动车,交警部门可以对责任人的违章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比如,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无饮酒驾驶非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和管理要求。

违反《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一般是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的幅度明显较弱。


【案例索引1】

刘联营、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豫03行终4号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2日0时32分左右,宁玉良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原告的“雅迪”牌二轮电动摩托车(乘坐黄红涛)相撞并辗轧,造成原告受伤,黄红涛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被告委托,2020年5月21日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摩托车。2020年7月6日被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分析为宁玉良驾车右转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发生的又一个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黄红涛不负事故责任。2020年8月27日被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原告罚款3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洛阳市目前没有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地方性具体规定,被告委托鉴定机构,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认定原告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摩托车,并依据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章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求,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上诉人认为其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但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8027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上诉人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摩托车。故被上诉人依据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章作出的该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刘联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

杜明祥、荥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川行申475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车辆性质认定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一)关于案涉车辆性质认定问题。本案中,案涉车辆出厂安全检验单中载明:品牌名称宏科、型号A6、驱动类型纯电动、电机功率为1500W、车身尺寸(mm)2900×1450×1700、轮距1550mm。结合上述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以及杜明祥自述其驾驶案涉车辆的时速常达40-50km/h,案涉车辆虽载明为电动车,但其电机功率远超电动自行车240W的限度,同时现场照片显示案涉车辆具有四个车轮,无脚踏骑行装置,整车重量远大于40kg,且非专供残疾人使用的机动轮椅。故,一、二审判决按照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案涉车辆外部特征、相关参数,认定案涉车辆为机动车,并无不当。

(二)关于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故,一、二审法院根据荥经交警大队在一审中提交的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以及《承诺书》等证据,证实杜明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照规定登记及备案、未在案涉机动车上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认为荥经交警大队对杜明祥行政处罚合法,并无不当。


刑事责任上的差别,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法律责任承担上的重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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