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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咨询中,王律师经常会碰到有人发过来一份劳务合同,然后询问如何要赔偿的问题。又或者在王律师询问案件详情的时候一会说跟公司是劳务关系,一会又说是劳动关系。对于很多不熟悉劳动法的打工人来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只有一字之差,的确很难分清楚区别,因此今天王律师就跟大家讲一讲。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合同,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后形成的就是劳动关系。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相关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打工人想要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等的前提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是指平等的双方之间订立的有关某一项具体劳务活动或者劳动成果的协议。例如,雇主雇佣临时工从事各种劳务活动,双方之间形成的就是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因劳务关系引起的相关争议不由《劳动合同法》管,而是应当按照民事法规例如《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处理。
说清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含义,王律师再讲讲因混淆这两个关系而经常出现的纠纷:
一、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合同
上面王律师提到了,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相关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于是就有用人单位想到,如果跟劳动者签署个《劳务合同》,是不是就可以避免将来发生争议要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问题了呢?
实践中,真的有劳动者就被糊弄住了,以为签署了《劳务合同》就只能是劳务关系了,然后被辞退后就没有再追究单位的责任。但其实,判断双方的法律关系并不是简单的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名称来决定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的实质内容以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情况来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何种关系,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看双方是否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劳动者受到单位的管理且受到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例如需要考勤打卡、按时上下班等等,那么很明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不对等的。即使双方签署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但只要双方实质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那么双方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达到退休年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王律师经常会碰到年纪比较大的咨询者来询问被辞退如何赔偿,通常这个时候王律师第一件事要做的是询问咨询者的年纪,究其原因,就是法律有这样一个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来看,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了。因此,即使你在退休年龄前就跟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争议发生在退休以后,那么从你退休的那一天开始,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自此形成的只能是劳务关系。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因此,如果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劳动者被辞退则无法再按照《劳动合同法》去要求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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