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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总会生病,在工作中,每一名劳动者都可能出现因患病而需要医疗期进行治疗的情况,那么,员工最长能治疗多久,医疗期内如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能否因员工医疗时间过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医疗期可通俗理解为“不得解雇保护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也就是说,工伤、职业病等情况不适用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医疗期内,如劳动者无严重过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但由于产生医疗期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无关,如果法律允许的医疗期过长,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规定了医疗期的最长期限,如表格所示。
参加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月) | 累计病休时间周期(月) |
<10 | < 5 | 3 | 6 |
5-10 | 6 | 12 | |
≥10 | < 5 | 6 | 12 |
5 - 10 | 9 | 15 | |
10 - 15 | 12 | 18 | |
15 - 20 | 18 | 24 | |
≥ 20 | 24 | 30 |
其中,在累计病休时间周期内,医疗时间不超过最长医疗期即可,累计病休时间周期滚动计算。举个例子,如小张参加工作3年,在本单位工作2年,则其享受的医疗期最长为3个月,如果小张一年中因病治疗及返岗工作情况如下:
1、2月均治疗,3月返回工作;
6、7、8月均治疗,8月返回工作;
10、11月均治疗,12月返回工作。
则医疗期的有关示意如下图所示
注:黄色区域代表该月份因病治疗(病休)
因5月到10月的连续6个月中,小张治疗(病休)已经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仍未结束治疗(病休),公司有权在超过医疗期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小张经济补偿。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累计病休时间周期滚动连续计算,只要任意周期内,治疗病休时间均未超过医疗期即可。
一般而言,医疗期内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具体规定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规定,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中亦有相关规定。
部分地区有进一步规定,如深圳市,在《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之日(如果治疗结束之日先于医疗期满之日的,则延续至治疗结束之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已废止)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虽然该《办法》已经废止,但许多地区有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中,关于医疗补助费明确:“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因此,若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如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休退职,如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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