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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小司分享的典型案例
涉及非法买卖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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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经商量后,出资购买手术设备等,从事肾脏买卖及非法移植活动。2015年,王某让周某签下自愿卖肾协议,通过手术将周某的肾脏移植到购肾者体内。
经鉴定,周某右肾被切除,系七级伤残。周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王某与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两人明知缺乏器官移植的相关资质,为牟利仍违法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因此对周某健康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周某明知该行为违法,为获得报酬而自愿出卖器官,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在医疗领域的运用给广大患者带来了福音,但同时也带来了非法买卖器官等诸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民法典》新增条款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买卖人体器官行为无效。该规定一方面重申了我国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基本立场,另一方面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民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和指引。买卖人体器官系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即使被害人同意也不改变该行为的违法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07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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