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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登记流程如下:
1、申请登记:由权利人申请;
2、受理登记申请;
3、权属审核;
4、公告;
5、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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