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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8条投敌叛变罪介绍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01 09:16:16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投敌叛变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或动机,只要实施投敌叛变行为的,即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投敌叛变”,是指背叛国家,投靠敌国、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变节行为,包括投入敌人营垒、为敌人效力行为、被敌人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其中,所谓“敌”是广义的,既包括在交战状态下公开宣布的敌国、敌方等敌人,也包括其他公然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制度的敌对营垒。本条没有区分平时与战时,在战时“敌”的概念非常明确,只要与我国正式交战的即是敌,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是投奔或者投靠敌方的,就构成本罪;但在和平时期,特别是在目前世界处于相对和平、稳定、发展的时代,我国的对外交往十分广泛,所以在确定“敌”时应非常慎重。

  本条对投敌叛变罪规定了两档刑:对构成本罪的一般投敌叛变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构成本罪,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带领众人投敌叛变的手段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情况。“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是指带领成建制的武装部队,如一个班、一个排或者更多的部队、武警投敌叛变,或者是带领人数较多的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行为。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和专政机关,负有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职责,带领这些人员投敌叛变比带领其他人员投敌叛变,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故必须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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