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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96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消费税的税率。本文围绕多年来消费税税率有关政策的变化,归纳总结而成。对于内容不全的,望在文后加以补充。
一、设计税率考虑因素及形式
(一)考虑因素
设计消费税税率主要考虑了以下四方面因素:
一是要引导消费方向、遏制过度消费,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二是考虑消费者支付能力和认可度。
三是适当考虑原有的税负水平。
四是要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
(二)税率形式
消费税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
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复合征收方式。
二、消费税税目、税率
工业生产(进口)环节
(一)烟①
1.卷烟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税率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税率36%,加0.003元/支。
2.雪茄烟,税率36%。
3.烟丝,税率30%。
政策依据:①该税目税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调整。
商业批发或零售环节(卷烟)
②税率11%,加0.005元/支。
政策依据:②该税目税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调整。
(二)酒(生产(进口)环节)
1.白酒,税率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③
(1)甲类啤酒[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250元/吨。
(2)乙类啤酒[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220元/吨。
(3)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250元/吨。
政策依据:③该税目税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调整。
4.其他酒,税率10%。
(三)高档化妆品④
生产(进口)环节,税率15%。
④该税目税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调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生产(进口)环节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税率10%。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10%。
批发或零售环节
税率5%。
(五)鞭炮、焰火
生产(进口)环节,税率15%。
(六)成品油⑤
生产(进口)环节
1.汽油,1.52元/升。
2.柴油,1.20元/升。
3.航空煤油,1.20元/升。
4.石脑油,1.52元/升。
5.溶剂油,1.52元/升。
6.润滑油,1.52元/升。
7.燃料油,1.20元/升。
政策依据:⑤该税目税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调整。
(七)摩托车
生产(进口)环节
1.气缸容量(排气量)250毫升的,税率3%。
2.气缸容量(排气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税率10%。
(八)小汽车
1.乘用车⑥
生产(进口)环节
(1)气缸容量(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税率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税率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税率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税率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税率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税率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40%。
政策依据:⑥该税目税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调整。
2.中轻型商用客车
生产(进口)环节,税率5%。
3.超豪华小汽车⑦
生产(进口)环节,按上述税率执行。
批发或零售环节,税率10%。
政策依据:⑦该税目税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调整。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生产(进口)环节,税率10%。
(十)高档手表
生产(进口)环节,税率20%。
(十一)游艇
生产(进口)环节,税率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生产(进口)环节,税率5%。
(十三)实木地板
生产(进口)环节,税率5%。
(十四)电池⑧
生产(进口)环节,税率4%。
政策依据:⑧该税目税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确定。
(十五)涂料⑧
生产(进口)环节,税率4%。
政策依据:⑧该税目税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确定。
三、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的情况
消费税采用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设置税目、税率,征税界限清楚。但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1.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但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
2.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四、关于啤酒适用税率补充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啤酒适用税率有如下补充规定:
1.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
2.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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