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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从今天起,住建君特推出【今日看“典”】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典”】
车位、车库归属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拥有量明显增多。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加,住宅小区机动车乱停乱放等现象日益严重,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不断突出。那么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等问题,您了解多少呢?本期,带您一起在民法典中看看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条文释义】
本法分不同的情况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做了规定:
一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即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前,经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此类车位、车库,在开发商开发后,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与当事人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
二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规划外的占用业主共有。规划外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于属于规划外,且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较易形成属于业主共有的共识,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一些地方性法规根据实践的发展,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61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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