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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必须明确一点:在我国,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不一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为什么呢?因为我国《立法法》规定,我国的国家立法机关是唯一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但在我国,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之外,还有其它国家机关也是拥有“立法权”的。这里说的立法权,不是法律,而是广义上的具有一定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法规、条例、规章等。一是国务院即我国中央政府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二是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三是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四是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性政府规章。五是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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