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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上牛羊空自许
我国当代著名文学家陈世骧在评价《天龙八部》时用了八个字:“无人不冤,有情皆孽”,而我们的主人公乔峰,便是其中最悲情的人物,读其经历,总让人有闷心之痛。尤其是每次读到阿朱之死的桥段,小生也不忍潸然泪下。我们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段小生认为《天龙八部》中最悲的故事。
话说那乔峰携阿朱苦苦追寻杀害其父母的“带头大哥”,但知情人谭公、谭婆、赵钱孙等人都在未吐露真相之前离奇死亡,剩下的知情者只有丐帮马副帮主的遗孀马夫人康敏。于是阿朱献计要假扮丐帮执法长老百世镜,希望从康敏的口中套出“带头大哥”的真实身份。但殊不知,那康敏与百世镜早有奸情,阿朱假扮的百世镜很快被康敏识破。康敏因记恨早年抛弃自己的段正淳,也推断出眼前这个假冒的白世镜是受乔峰指使,便误导阿朱说“带头大哥”就是大理段正淳。乔峰与阿朱在小镜湖遇到了段正淳,乔峰与段正淳约定,当晚三更在青石桥上了却今生恩怨。阿朱也在段正淳与阮星竹的谈话中得知了段正淳和阮星竹就是她的亲生父母,陷入两难的阿朱无奈之下选择了代父受过,乔装成段正淳赴约。乔峰报仇心切,便一掌将这个段正淳打死,却不曾想,眼前被他掌毙的这个大仇人竟是自己最心爱的女人阿朱……
呜呼,一生孤寂的乔峰,终于遇到自己相伴一生的女人,却在这命定的孽缘下转眼化为泡影,可谓造化弄人。但小生旨在以此来讲述刑法故事,悲天悯人之情只能暂时按下不表,无奈之处,望列为看官受罪!
阿朱之死,谁当其责?康敏蛇蝎毒妇,误导阿朱,欲借乔峰之手杀死段正淳,其罪如何?乔峰被康敏误导,欲杀段正淳报父母之仇,但却误杀了阿朱,该不该担责?阿朱自愿代父受过,能否抵消乔峰罪责?且听小生为您一一品评。
问题之一,康敏误导阿朱,希望借乔峰之手杀死段正淳,该当何罪?
康敏在识破阿朱假冒的白世镜后,希望借乔峰之手杀死当年抛弃自己的段正淳,又想借此使乔峰与大理段氏结仇,报乔峰当年轻视自己之恨,其心肠之毒、手段之狠,谓之蛇蝎妇人名副其实。其虽然没有实施杀害“段正淳”的任何具体行为,但经她的误导,使得原本并无加害段正淳之心的乔峰,立意要杀段正淳报仇雪恨,康敏对“段正淳”(阿朱)之死,难辞其咎!用刑法语言来说,康敏的误导与阿朱的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对阿朱之死承担刑法上的法律责任。
那么,基于何种刑法上的理由,要让康敏承担这个刑事责任呢?答案是教唆犯,所谓教唆犯,顾名思义,就是教唆他人犯罪者,教唆的方式包括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其本质是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或者犯罪意图不坚定之人,进而通过这个本来没有犯罪意图或者犯罪题图不坚定之人的具体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对于教唆犯,以被教唆人所犯之罪定罪处罚,若被教唆之人没有犯教唆之罪,教唆犯仍然成立,只是因为其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原著中康敏和段正淳的对话来看,康敏的这种心理状态相当明显,在康敏对段正淳讲自己儿时故事时说:“我要叫你明白我的脾气,从小就是这样,要是有一件物事我日思夜想,得不到手,偏偏旁人运气好得到了,那么我说什么也得毁了这件物事。小时候使的是笨法子,年纪慢慢大起来,人也聪明了些,就使些巧妙点的法子啦。”这段话,可谓康敏的犯罪动机,其一心想着以自己的美貌当过上荣华富贵的生活,遇到段正淳后就想成为段正淳的妻子,做大理的王妃,却不曾想段正淳已有正室,不能取她为妻,所以在那“我得不到就要毁了它”的心理作用下,想要杀了段正淳,其中所说的“巧点的法子”自然指的就是误导阿朱,借乔峰报仇之心杀死段正淳。这种心理在之后的对话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原著写道:她幽幽地叹了口气,说道:“段郎,我是在非常非常地想你、爱你,只盼时时刻刻将你抱在怀里亲你、疼你,只因为我要不了你,只好毁了你,这是我天生的脾气,那么没有法子。”段正淳道:“嗯,是了,那天你故意骗那个小姑娘,要假手乔峰杀我,就是为此。”马夫人道:“是啊,乔峰那厮也真没用,居然杀不了你,给你逃了出来。”从上述对话能看出,康敏欺骗、误导阿朱,借乔峰之手杀害段正淳的主观意图相当明显,乔峰也在其误导下,实施了杀害“段正淳”(阿朱)的行为,康敏应当以教唆他人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罪名为故意杀人罪。
青竹蛇儿口,黄蜂尾上针。两般皆尤可,最毒妇人心!
问题之二:康敏是将乔峰作为其杀人工具来利用,为何不是《段延庆强奸木婉清》篇中所说的间接正犯?
这就牵扯到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区分问题,这在刑法理论中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简单来说,间接正犯里被利用的人对实施犯罪不知情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利用者需承担责任,而被利用者无需承担责任。比如张三让李四给王五送白糖,但李四却不知道这并不是白糖,而是毒药,这里的张三就是间接正犯。再比如段誉的例子,他虽然知道段延庆的阴谋,但是自己根本控制不了自己。而教唆犯中,被教唆者是在意志自由下实现教唆者的犯罪意图的,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成立共同犯罪。具体到上述故事来说,康敏知道乔峰会在其误导下杀段正淳,乔峰也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现了”康敏的犯罪意图,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千古恨
问题之三:乔峰本来想杀的是段正淳,却误杀了阿朱,但其本不想杀阿朱,该不该承担杀阿朱的责任?
阿朱知道自己的身世后陷入两难,一边是自己的亲生父亲,一边是自己最心爱的男人,她不能让自己的亲生父亲被杀,也不能让自己心爱的男人放下仇恨,更不愿意看到自己心爱的男人在杀了她亲生父亲之后被大理国追杀,所以她选择了代父受死。而乔峰本想杀死段正淳为父母、养父母、恩师报仇,可他太心急、太大意了,竟然没有察觉阿朱的种种异常,竟然没有发现段正淳笔迹并不是“带头大哥”的笔迹,仇恨使他丧失了本该有的理智,终于铸成这天悲人悯的大错。那么,想杀甲而却误杀了乙,这种行为到底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很遗憾,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刑法保护的是人的生命,虽然现实中体现为张三、李四等具体的生命,但只要杀人者确实想杀人,并且通过其行为也造成了杀人的结果,那么他就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而其所谓的“误杀”只能被称为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乔峰误杀阿朱的行为具体归结为“对象认识错误”的杀人行为,基于生命权同等保护的原则,对侵害对象的认识错误并不能否定其刑事责任,所以,乔峰构成故意杀人罪。
问题之四:阿朱自愿赴死,是否能否定乔峰故意杀人的责任
这里涉及到一个刑法概念:被害人同意,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很多的刑事责任是可以被否定的,比如被害人同意他人盗窃自己的财物,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轻伤),都是可以免除加害人责任,但是生命权不在此列。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情况下,即使被害人同意,国家也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当然,减轻责任是应该。因为,现今世界各国的《刑法》都是在欧洲文艺复兴思想的基础上建立的,文艺复兴时期大思想家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而国家是一种社会契约,个体为了自身安全考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一个机构,这个机构就是国家,个体只保留一部分足以让自己生存发展的权利。所以,生命权并不是个体所保留的权利,不能自己进行处分。
所以啊,如果现实中出现类似案例,康敏和乔峰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但因为被害人同意,对乔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阿朱啊,你的代父受死,让你心爱的男人背负的,可不只是心灵上的谴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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